养老院老人受伤害如何处理
在养老院养老,老年人既可以得到专业人员的护理、照顾,也可以因结识更多同龄人而身心愉快,为此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青睐,也成为子女们尽孝的首选,甚至已经成了一种时尚。
但养老院也非一方净土,于此产生的纠纷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之一。笔者作为法官收集的以下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或许会对预防、处理类似纠纷有所启示。
护理人员失职应否担责
【案例】
70岁的刘某因智力障碍痴呆,缺乏判断是非和自我保护能力。子女为使其生活更有保障、更有规律,于2010年1月,将其送至一家养老院托养。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包括照料其饮食起居等日常生活。
次月9日中午,刘某需到屋外30米处上厕所,看电视正在兴头上的护理人员陆某让刘某自己去而未陪同搀扶。期间,刘某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造成腰椎一椎体粉碎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用去医疗费用38000余元。后因养老院以刘某摔倒是其自身行为所致为由拒绝赔偿而成讼。
【法官点评】
养老院应当承担全部赔偿。
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