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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落实ldquo惠台60条rdq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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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在全国率先推出“惠台60条”至今日,不到两个月,一条条细化措施已密集落地变现。


  为促进两岸的渔港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两岸天然的地理环境优势,小编整理了下相关税收优惠*策,给想助力两岸渔港经济发展的小伙伴们,请查收哦: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的适用范围: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农产品初加工


  那么渔业类里的农产品包括哪些呢?根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号的内容规定,渔业类分为以下几种:


  水生动物初加工


  将水产动物(鱼、虾、蟹、鳖、贝、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两栖类、海兽类动物等)整体或去头、去鳞(皮、壳)、去内脏、去骨(刺)、擂溃或切块、切片,经冰鲜、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水产动物初制品。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水生植物初加工


  将水生植物(海带、裙带菜、紫菜、龙须菜、麒麟菜、江篱、浒苔、羊栖菜、莼菜等)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热烫、冷冻、冷藏等保鲜防腐处理、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以及整体或去根、去边梢、切段、经晾晒、干燥(脱水)、包装、粉碎等简单加工处理的初制品。


  *注意:罐装(包括软罐)产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2.远洋捕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8号)规定:“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海水养殖


  2.内陆养殖


  但是需注意的是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在了解了*策后,很多人多要问应当如何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呢?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要注意哪些事项呢?


  注意事项1:企业从事的税收优惠项目和其他项目是否分开核算,期间费用是否按规定进行分摊。 


  注意事项2: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等;


  (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4)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5)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6)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二、车船税优惠*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三条规定,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三、增值税优惠*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号)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撰稿:同安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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